• 广东发布外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办法
    中国船舶报

        近日,广东省海事局发布《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营理办法(试行)》,规范辖区内外资船舶企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管理工作,为外资船企提供建造中船舶融资渠道。

          该《办法》规定:抵押人(船舶所有人)是在广东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或外资股份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船厂);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船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广东省海事局有关人士介绍,过去外资造船企业建造中船舶或自用船舶不能进行相关登记,以保证不增加国内运力。随着广东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游艇制造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广东省外资造船企业增多,中山、清远、江门等地区的外资船企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需求日益增大。

          为了拓宽广东辖区内外资船舶建造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造船业发展,广东海事局经过调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制定了该《办法》。该《办法》打破了传统抵押人只能为中资企业或中资超过50%的企业的限制,将抵押人设置为“在广东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或外资股份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船厂)”,解决了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船厂生产出口建造中船舶需求确认物权进行融资抵押登记无法办理的难题,既维护了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资造船企业提供了融资途径,又能使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得到规范管理,走出了外资造船企业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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