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联合发布了《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制定了我国船舶工业投资管理政策。
一、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地方核准的项目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新建大型造船设施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20亿元,项目资本金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
2、按照现代总装造船模式要求进行工厂设计和工艺布局。
三、以下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将优先予以支持:
1、规划内改扩建和新建大型造船设施;现有造船厂按照现代总装造船方式的要求建立船用材料配送中心、工艺专业化加工中心和中间产品生产中心。
2、大型船舶企业集团组建民用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船舶工程研究中心。
3、企业信息化改造。
四、重点支持现有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的改扩建,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项目。
五、新建造船(含分段)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中外合资生产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1%,合资企业须建立技术中心,消化吸收外方转让的技术。外商投资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和船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不受股比限制。(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重组兼并境内造船企业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视同新建合资企业。)
六、引导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建设项目。规划内新建项目,项目单位要积极吸收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建设,新建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七、未获得国家核准或备案的造船设施建设项目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金融机构不发放贷款,证券管理部门不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