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30年来,中国军队从摩托化走向了“机械化和信息化”的跨越式发展阶段。中国军队30年来武器装备不断更新,军兵种持续更替,编制体制由单一军兵种向多军兵种转变,非专业技术兵种向专业技术兵种转变。
保障多样化任务的需要
推进保障体制一体化。顾建一说,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军后勤一直实行总后勤部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分别垂直供应的体制,重复建设比较突出;后勤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有些保障舍近求远,给部队带来许多不便。
1990年3月,我军在沈阳、济南战区和海南地区,展开了以“代供、代医、代修”为主要内容的划区保障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益。1998年,中央军委决定对军队后勤保障体制实行重大改革,建立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统供与分供相结合的三军联勤保障体制。当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大战区的后勤部改为联勤部。
2000年1月1日,在总结“三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军实行以军区为基础的联勤体制。这种体制实行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通用保障与专用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就是通用物资和通用勤务保障由军区统一组织;专用物资供应和专用勤务保障仍由军兵种按建制系统组织实施。在联勤保障运行关系上,实行 “物质流”与“信息流”的相对分离。军兵种的通用保障,计划由军兵种后勤负责,组织实施由联勤系统负责。
“以军区为基础、统分结合的联勤体制,这是我军后勤保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这种体制既能够满足诸军兵种部队的共性要求,又能照顾军兵种的特殊性。”顾建一说。
2004年,我军在济南战区又进行了大联勤改革试点,在战略战役层次上打破三军后勤自成体系的格局,实现保障力量集中统管、集约使用,按区域对诸军兵种部队实施一体化保障。
据介绍,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全军整体移交200多个军队企业化工厂和农场,共撤消食堂、军人服务社、营房维修队等保障机构数千个,减少各类保障人员几十万人,大大减轻了军队办社会的负担。仅全军驻大中城市军以上机关和非作战部队的食堂和军人编制的撤消,每年就可减少开支3亿多元。
政策制度向适应市场经济转变。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军后勤先后在军费预算制度、采购制度、住房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
军队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
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订的专门调整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5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和修订的军事(行政)法规280余件;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和修订的军事规章3200多件。形成了一个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
健全军事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军事执法体制主要由负责军事法实施的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构成,并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
穆显奎、王汉水说,为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军队于1978年开始恢复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军事执法体制和军事司法体制由此逐步得到发展完善。目前,军事司法体制由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保卫部门构成,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分别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
为保持和国家司法制度统一,我军实行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三等十一级的专业等级制度,使军事司法队伍更加专业化。
开展广泛军事法律服务。据介绍,1978年,全军在恢复军事法院的同时,也恢复了司法行政处。1989年,中央军委明确将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和军队政法工作范畴,并要求全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1992年9月,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成立司法局,主管全军司法行政工作,各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设立司法办公室,管理本部队的法律服务工作。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军队律师及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2000年4月,陆军集团军、师、旅政治机关正式编配军队律师。
目前,军队中的法律顾问处达到200多个,律师1000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4000多个,法律咨询员65万人。在支持军队首长和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军队单位和军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