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工经〔2006〕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 为规范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管理,提高供需双方的责任意识,保证配套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管理的要求,国防科工委制定了《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间凡签订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的,应使用本《合同文本》,直接从市场采购的军民通用产品除外。 非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不得采用该《合同文本》。 二、配套产品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管理范围的,应在订货合同中标明供需双方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签订后,应按隶属关系报送供方的主管单位审核鉴章:民口单位和地方军工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审核鉴章;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报军工集团公司审核鉴章。经主管单位审核鉴章后,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 四、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严格把握合同版本的使用范围。对于民品订货使用该《合同文本》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合同签订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合同文本》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合同文本》可从国防科工委网站下载。 六、请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做好《合同文本》使用的监督落实工作。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管理办公室。 附 件:武器装备配套产品合同文本(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