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1号)
3、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之一—《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科工法字[2000]407号)
审批对象: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军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张俊新
联系电话:010-88581264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军用核设施或拟建军用核设施;
3、承担与申请内容相符的国防核军工科研生产任务;
4、其他。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许可证件的申请书和各阶段所需提交的文件及材料详见《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 标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格式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递交书面送审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对申请书及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并转相关技术审评单位;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文件和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与申请相关的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 标准:审查工作应依据国家核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做到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准确高效。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国防科工委组织核安全技术审评单位实施技术审评(必要时应将审评结果交国防科工委军用核设施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查结论意见。审查人员在技术审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查意见。对满足核安全标准的,提出许可证发放建议,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发放许可证建议及理由,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材料提交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审定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必要时由国防科工委领导批准)。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审批。符合标准的,做出发放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经审查未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