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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发端于30年前的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的巨变是当初很多人所无法预想的。这个巨变,不只是简单的GDP增长、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物质环境方面的变化,还体现在软环境渐趋成熟完善上。而法制建设,无疑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 3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成就斐然,“依法治国”方略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放眼当今神州,法治的理念,早已深入到寻常百姓心中。从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到积极参与立法,勇于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百姓在实践中对法治社会有了更深的理解。这是时代进步的彰显,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之路,不同人有着不同的体会,而全国人大代表、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的30年法律人生,则是其中一个不寻常的标本。
王利明近影 |
| 从当年的插队知青,到如今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王利明在国家的法治进程中找到了自己的精彩人生 |
此前,作为一名插队知青,王利明是湖北江汉平原一所村办小学的代课老师。在下放农村的这段日子,王利明经历了特殊的人生体验:隆冬大雪,到结冰的河里挖泥;盛夏酷暑,起早摸黑抢收粮食、挑土筑堤……
“如果不是这次高考,我现在还不知道在哪儿呢!”王利明对记者说,由于在插队期间也没有放松对知识的追求,打下了较好的文化基础,他有幸成为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走进了位于武汉黄鹤楼下的湖北财经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
“法律专业在当时可没有现在这么红火,还不是一门‘显学’。那时,许多人对法律的概念就是‘刀把子’,专门用来惩罚犯罪分子的。”王利明感慨地说,现在我们国家法律分类很细,也很齐全。尤其是民商法的地位十分突出。可在上世纪70年代末,很多人还根本不知道民法为何物。
当时之所以选择法律这门“冷学科”,王利明坦言,是十年文革浩劫,让他隐约有种感觉:文革这种“无法无天”的状态带来的是灾难,我们国家需要秩序,需要法制。法律领域,日后会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舞台。
王利明个人的这种感觉尽管还比较模糊,可却契合了时代的要求和呼声。当时的中国也正经历着一个由“乱”到“治”的转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共有7部法律获得通过,包括选举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
1982年初,王利明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进入了民法研究的领域。也就在这一年的年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的这部宪法。“这部新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引发了全民大讨论,也让我对学习法律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王利明说,这更加坚定了他钻研民法的信念。1990年,王利明成为我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历史,给了王利明这一代法学家拓荒的机遇。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调整市场关系基本法律的民法,也迫切需要理论上的探索和指导。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以及著名的《民法新论》和《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等著述后,王利明又先后出版多部丛书,内容涵盖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法等领域。这些著作,奠定了王利明在民法学界的权威地位。
从1998年至今,王利明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并先后担任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国家的立法工作。合同法、专利法、物权法……这些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石的重要法律,都有王利明参与的身影。
一份盲文意见书,让王利明感受到了百姓对民主立法的踊跃参与,中国式的民主立法,越来越得到世界认可
在参与立法的实践活动中,王利明深切地感受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越来越凸显,立法的过程越来越开放、透明,法律也越来越贴近民生。“物权法的诞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最生动的体现。”王利明感慨地说。
物权法被称为我国民法的“奠基石”,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从2001年开始,王利明参与起草了物权法草案。“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起草工作慎之又慎。”王利明说,物权法草案在表决通过之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历了七次审议,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的一个记录。
为了让这部法律更成熟、更完善,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
王利明说,这其中,有一个群众的来信让他很是感动。一个署名为孙东的视障患者用盲文给法律起草小组写了一封信,大致意思是:“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我全文阅读了法律草案,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现致信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予以重视。”
“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做出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王利明说,这标志着立法机关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将进入“常态化”,这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举措。
中国式的民主立法,也引起了世界关注的目光。
2008年4月,王利明与美国GE电气公司一位来人民大学访问的老总做了一次交流。其间,这位老总认真地对他说:“美国的议员应当学习中国的立法方式。美国的法规一般都是由议员提出、制定,然后由国会通过。而中国的立法显然更慎重,参与的人也更广泛,立法机关在审议通过一部法律前,往往通过采取召开专家座谈会、论证会、在报纸上公开法律草案等形式,广泛征求民众意见。”
这位老总最后非常坦率地说,中国的立法经验是独特的,值得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学习借鉴。GE老总的观点让王利明感到些许惊讶。他想起了1987年他第一次到美国讲学时,抱有民主优越感的美国人“根本不相信也不爱听”中国有什么法律。
“这种认识上的转变,说明了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得到了世界的认可。”
王利明说,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深入广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渐趋完善,现实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必须跟上市场发展的要求。
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为中央领导同志讲授法律,王利明见证了依法治国理念从提出到全面实施的过程
作为优秀法学家代表,王利明曾几次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直接面对共和国的最高决策者表达自己的见解。
“中央领导带头学习法律,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重视,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生动示范。”王利明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最早面对面地向中央领导同志建言献策,是1998年4月7日。那天,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听取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汇报。新任委员王利明的发言给委员长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后来出版的《李鹏人大日记》中,李鹏写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才38岁,他认为法律应及时修订,我赞成这个意见。我请他们研究法律的修改和立法质量的关系问题”,“王利明主张修改法律、进行立法解释与制定新法同等重要。”
2002年8月31日,王利明担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主讲人,以《物权法律制度》为题介绍了物权的概念和对制定物权法的一些看法。“我当时说,我们完全有能力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合乎市场经济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王利明回忆说。
2004年4月6日,王利明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两个月之后,备受关注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历经10年起草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终于正式进入了立法程序。
这次讲座20天后,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12次集体学习,主题是“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王利明教授应邀和北京大学的吴志攀教授一起,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谈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体会。
“我向中央领导提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3条建议,一是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王利明告诉记者,中央政治局各位领导在认真聆听讲解后,又提出了一些问题,同他进行了一个小时的讨论。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一个星期后,3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组织集体学习。王利明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就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作了讲解,并谈了些实施好物权法的意见和建议。
“如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法制讲座,都已经制度化,这些必将促进依法治国得到更全面的实施。”王利明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新的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中国的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
▲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