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副主任张维民,对加强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立法工作很关注,在此次两会上提出要抓紧立法,加强国防科研生产能力保护,并为此上交了提案。
张维民说,《国防法》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未经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加强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对于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国有军工企业的投资主体、产权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多元化,以及民营企业等逐步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由于没有对军工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难以掌握军工设备设施的数量、运行状态等情况;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占有、使用军工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企事业单位擅自改变军工设备设施用途、擅自处置军工设备设施的事例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国防科研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因此,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发生的变化,抓紧制定行政法规,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保障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保持并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对于国防科研生产能力保护问题相当重视,如2006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防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法》。
鉴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国防科工委最近也相应出台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可以预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积极性将极大地提高,军工资产多元化的步伐将加快。为此,张维民委员建议,为了保证军工实物资产和能力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快相关管理法规的制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组织开展《军工设备设施条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国务院也将制定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该条例能够尽早出台。(侯季光)
全国政协委员张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