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山东省临朐县龙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诉国防科工委一案。 此案中,原告因不服国防科工委《关于同意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经营民爆器材业务的批复》(委爆字[2005]97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委爆字[2005]97号文件;国防科工委认为,委爆字[2005]97号文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批准程序合法,并且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庭经过审理,现已休庭,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