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国防科工办牵头,江苏海事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提出的《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讨论修改后,由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试点办法》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在国防科工委、国家海事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江苏船舶工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的。旨在明确法律依据,规范办理程序,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作用,体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功能。实施《试点办法》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抵押行为是双方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必须明确,必须符合抵押登记的法定要求,三是抵押登记的程序、文件要合法有效,四是银行对建造中船舶作为抵押物的认可。
《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建立了规范化、透明化、稳定化的运行机制,为造船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同时,也为在全国进一步推广实施此类办法探索和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