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防务网站9月11日报道] 美国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于当日批准了“2006财年海军舰艇转让法案”,并同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对此法案进行了商讨。该法案主要用于批准将海军舰船转让至某一确定的国外接受方。
依据“1961年援外法案”第516条,总统可授权将海军舰艇赠予以下接受方:
1、立陶宛:“鹗”级猎雷舰MHC-56号和MHC-57号。
2、葡萄牙:“佩里”级导弹护卫舰“乔治·菲利普” (FFG-12)号和“约翰·塞德兹”(FFG-14)号。
3、土耳其:“鹗”级猎雷舰MHC-58号。
依据“武器出口管制法案”第21条,总统可授权将海军舰艇出售给以下国家:
1、台湾:“鹗”级猎雷舰MHC-55号和MHC-59号。
2、土耳其:“鹗”级猎雷舰MHC-62号。
3、墨西哥:“奥斯汀”级两栖船坞运输舰LPD-5号和LPD-7号。
海军舰艇出售时的所有费用都将由接受方支付。为了最大程度实现转让的可行性,总统应该在转让中设定要求接受方必须具备舰艇维修和翻新能力的条件,这样舰艇才能被允许转让加入接受方的海军入役。转让法案的有效期为两年,即从自制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该法案于2006年9月7日通过参议院评审。(吴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