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相关办法
    2006-09-0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  王东明)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知》明确,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文职人员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属地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文职人员解聘后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文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文职人员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细化了文职人员被解聘后的社会保障办法。其中,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则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政策;流动到企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或转移保险关系;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记息。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被解聘后,由原聘用单位出具《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人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和《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认定文职人员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隐私  |  友情链接  |  站点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