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6-07-06 国防科工委

    (科工经[2006]5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2005年6月15日,国防科工委公布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经过一年的实践,许可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有部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尚未取得许可证。为进一步加强武器装备许可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国防科工委决定对目前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单位范围和备案材料要求
      (一)登记备案的单位范围
      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所列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
      (二)登记备案单位应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表》(附件1)及其电子文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表》可在下面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登记备案的受理机关和期限
      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并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在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时,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准予备案通知》(附件2),并告知备案单位应在2007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在此之前,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仍可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登记备案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登记备案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全面履行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做好基础工作。
      (二)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要及时将登记备案的要求传达到辖区的有关单位,确定并公开本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要及时做好登记备案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对登记备案单位的许可申请受理和现场审查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登记备案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统计分析结果上报国防科工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在登记备案截止日期后,国防科工委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逾期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附件: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表.doc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准予备案通知(样式)(略)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隐私  |  友情链接  |  站点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