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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物项及相关技术审批
发布时间:2007-8-16 来源:国防科工委

    项目名称:核出口物项及相关技术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230号)

  审批对象: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 黄玮

  联系电话:010-88581286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4、核材料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5、最终用户证明;

  6、接受方依照《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7、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标准: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司五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及时受理并转相关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 标准:申请单位具备法定的申请条件,所提的申请材料符合实际、内容准确、完整清晰、格式统一、真实有效。

  ● 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司五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出口核材料的申请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发放许可证建议,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材料转审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发放许可证建议及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材料转审定人员。

  2、对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申请

  符合标准的,提出送商务部复审及同意发放许可证的建议,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材料转审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发放许可证建议及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材料转审定人员。

  3、如某项核出口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提出会商外交部或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议。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司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定意见并填写有关司局意见。其中不涉密的审批事项应当公示。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领导。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审批。

  对核材料出口申请,符合标准的,做出发放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对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申请,符合标准的,做出送商务部复审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做出会商外交部或报国务院审批的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司五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对核材料出口申请,制作审批文书并归档,通知申请单位持批文到商务部领取出口许可证。对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申请,办理送商务部复审的事宜。如核出口需会商外交部或报国务院审批,则根据委领导的决定,办理相关事宜。审查未通过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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