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多样化任务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队后勤在保障体制、保障方式和政策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供应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综合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保障了军队建设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全军后勤学术研究中心研究员顾建一如是说。
推进保障体制一体化。顾建一说,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军后勤一直实行总后勤部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分别垂直供应的体制,重复建设比较突出;后勤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有些保障舍近求远,给部队带来许多不便。
1990年3月,我军在沈阳、济南战区和海南地区,展开了以“代供、代医、代修”为主要内容的划区保障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益。1998年,中央军委决定对军队后勤保障体制实行重大改革,建立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统供与分供相结合的三军联勤保障体制。当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大战区的后勤部改为联勤部。
2000年1月1日,在总结“三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军实行以军区为基础的联勤体制。这种体制实行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通用保障与专用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就是通用物资和通用勤务保障由军区统一组织;专用物资供应和专用勤务保障仍由军兵种按建制系统组织实施。在联勤保障运行关系上,实行 “物质流”与“信息流”的相对分离。军兵种的通用保障,计划由军兵种后勤负责,组织实施由联勤系统负责。
“以军区为基础、统分结合的联勤体制,这是我军后勤保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这种体制既能够满足诸军兵种部队的共性要求,又能照顾军兵种的特殊性。”顾建一说。
2004年,我军在济南战区又进行了大联勤改革试点,在战略战役层次上打破三军后勤自成体系的格局,实现保障力量集中统管、集约使用,按区域对诸军兵种部队实施一体化保障。
顾建一说,这次大联勤试点有五大特点:实现联勤机关三军一体合编、保障力量三军一体统管、保障内容三军一体实施、保障计划与供应三军一体运作、保障与管理三军一体负责。济南战区大联勤运行标志着向三军后勤一体化方向迈出重要一步。
保障方式向社会化拓展。顾建一说,按照军委、总部的统一部署,我军1999年启动了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试点,2000年在全军大范围展开。这一改革的长远目标,是把应该而且能够由社会来办的事情交给社会,把担负非军事职能的保障机构交给地方,把担负军事保障职能的机构真正搞精干、搞充实。重点推开了饮食、商业服务、营房维修等以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改革,由具有比较优势的社会后勤来承担以经济性和服务性为主的保障任务。
目前,社会化改革正向纵深拓展,努力做到通用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后勤装备研制、后勤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实现军民融合,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后勤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
据介绍,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全军整体移交200多个军队企业化工厂和农场,共撤消食堂、军人服务社、营房维修队等保障机构数千个,减少各类保障人员几十万人,大大减轻了军队办社会的负担。仅全军驻大中城市军以上机关和非作战部队的食堂和军人编制的撤消,每年就可减少开支3亿多元。
政策制度向适应市场经济转变。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军后勤先后在军费预算制度、采购制度、住房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
在军费预算制度改革上,实行分类管理,推行零基预算,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完善综合预算制度,基本形成新的预算编制办法,军费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在军队采购制度改革上,大力推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十五”期间,全军集中采购物资总金额达450亿元人民币,节约资金31.5亿元人民币,平均节支率为7%。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上,已初步建立起军人免费医疗、随军家属优惠医疗、职工保险医疗相结合的新型军队医疗保障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上,初步形成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新体系。在军人保险制度改革上,先后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保险制度。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后勤运行机制更加规范有效,后勤保障质量明显提高,大大增强了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军队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制建设协调发展,军事立法、军事执法、军事司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取得突出成绩。
完善军事立法体系。军事科学院军事专家穆显奎、王汉水说,改革开放以来,军事立法工作快速发展。1988年6月中央军委成立法制局,对加强和促进军队法制建设,加快军事立法步伐具有重要作用;1990年4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首次明确军事立法的原则、权限划分、立法程序等;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布施行,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自1992年5月至今,相继出台了4个五年军事立法规划,推动了军事立法工作步入着眼长远、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新阶段。
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订的专门调整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5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和修订的军事(行政)法规280余件;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和修订的军事规章3200多件。形成了一个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
健全军事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军事执法体制主要由负责军事法实施的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构成,并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
穆显奎、王汉水说,为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军队于1978年开始恢复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军事执法体制和军事司法体制由此逐步得到发展完善。目前,军事司法体制由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保卫部门构成,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分别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
为保持和国家司法制度统一,我军实行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三等十一级的专业等级制度,使军事司法队伍更加专业化。
开展广泛军事法律服务。据介绍,1978年,全军在恢复军事法院的同时,也恢复了司法行政处。1989年,中央军委明确将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和军队政法工作范畴,并要求全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1992年9月,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成立司法局,主管全军司法行政工作,各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设立司法办公室,管理本部队的法律服务工作。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军队律师及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2000年4月,陆军集团军、师、旅政治机关正式编配军队律师。
目前,军队中的法律顾问处达到200多个,律师1000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4000多个,法律咨询员65万人。在支持军队首长和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军队单位和军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普及法制教育。军队各级各类院校都开设法律课程,对学员和军官进行国家法律、军事法规和法律常识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内容的教育,使军人的军事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保证了军事法的自觉遵守。根据国家关于在全体公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统一部署,1986年至今,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展了5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官兵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从严治军方针进一步落实,有利促进了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的各项工作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