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天科技一院运用法律武器捍卫知识产权
    2011-10-25

      近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因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将宝马公司和蒙牛公司分别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宝马公司在2011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的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中使用了由一院研制的长征二号F运载火箭形象,而蒙牛公司在2011年春节期间组织的“嫦娥迎玉兔,牛运传神州”新春回馈活动中,在蒙牛酸牛奶外包装及相关户外、电视广告中使用了由一院研制的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形象。
      据悉,两公司未经一院许可,擅自将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院提起相关诉讼,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宝马公司、蒙牛公司各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
      该院领导对两起案件非常重视,诉宝马公司、蒙牛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案是在一院领导加强中国航天长征火箭品牌保护及建设的明确指示下,继一院起诉韩国现代汽车品牌侵权案、爱国者侵权案胜诉后又一次起诉的对“长征火箭”品牌形象的侵权案。
      目前,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赵晶)
      来源:中国航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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